經濟部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第八節 接 地
第二四條 接地方式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設備接地:高低壓用電設備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
二、內線系統接地:屋內線路屬於被接地一線之再行接地。
三、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
四、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共用一接地線或同一接地電極。
第二五條 接地之種類及其接地電阻如表25。
第二六條 接地導線之大小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特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500千伏安以下應使用22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超過500千伏安應使用38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第一種接地應使用5.5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三、第二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超過20千伏安應使用22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20千伏安以下應使用8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四、第三種接地:
(一)變比器二次線接地應使用5.5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線,按表26-1規定。
表26-1 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線線徑
接戶線中之最大截面積(mm2) | 銅接地導線大小(mm2) |
30以下 38∼50 60∼80 超過80∼200 超過200∼325 超過325∼500 超過500 | 8 14 22 30 50 60 80 |
(三)用電設備單獨接地之接地線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連接線按表26-2規定。
第二七條 接地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施工:
一、內線系統接地之位置應在接戶開關電源側之適當場所。
二、以多線式供電之用戶,其中性線應施行內線系統接地。
三、用戶自備電源變壓器。其二次側對地電壓超過150伏,採用「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
四、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其接地線之一端應妥接於接地極,另一端引至接戶開關箱內,再由該處引出設備接地連接線,施行內線系統或設備之接地。
五、三相四線多重接地供電地區,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時,其自備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地,不得與一次電源之中性線共同接地。
六、接地線以使用銅線為原則,可使用裸線、被覆線或絕緣線。個別被覆或絕緣之接地線,其外觀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之黃色條紋者。
七、14平方公厘以上絕緣被覆線或僅由電氣技術人員維護管理處所使用之多芯電纜之芯線,在施工時於每一出線頭或可接近之處以左列方法之一做永久識別時,可做為接地線,接地導線不得作為其他配線。
(一)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加上條紋標誌。
(二)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著上綠色。
(三(一))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以綠色之膠帶或自黏性標籤作記號。
八、被接地導線之絕緣皮應使用白色或灰色,以資識別。
九、低壓電源系統應按左列原則接地:
(一)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150伏,該電源系統除第十款另有規定外,必須加以接地。
(二)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300伏者,除另有規定外應加以接地。
(三)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超過300伏者,不得接地。
(四)電源系統供應電力用電,其電壓在150伏以上,600伏以下而不加接地者,應加裝接地檢示器。
十、低壓電源系統無需接地者如左:
(一)電氣爐之電路。
(二)易燃性塵埃處所運轉之電氣起重機。
十一、低壓用電設備應加接地者如左:
(一)低壓電動機之外殼。
(二)金屬導線管及其連接之金屬箱。
(三)非金屬管連接之金屬配件如配線對地電壓超過150伏或配置於金屬建築物上或人可觸及之潮濕處所者。
(四)電纜之金屬外皮。
(五)X線發生裝置及其鄰近金屬體。
(六)對地電壓超過150伏之其他固定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