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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工輸配電電力配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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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工輸配電電力配管工程 國際商工輸配電電力配管工程 第468條
接戶線於電桿接出之一端不得以裝腳礙子拉出,應使用蝴蝶礙子及二次線架為原則。 |
第八章 低壓接戶線、進屋線及電度表工程 第二節 接戶線施工要點 第449條
接戶線與架空電訊線路交叉或平行時,其距離應在○•六公尺尺以上,如接戶線採用玻璃風雨線,該項距離得縮減至○•三公尺以上。 |
第450條
接戶線如架設於電訊線路之上方時,應用線徑在八•○平方公厘以上之玻璃風雨線。 |
第451條
接戶線不得跨越高壓配電線路,但在其下方交叉或平行時,應相距○•九公尺以上,至於與低壓線交叉或平行者,其間隔可放寬為○•三公尺以上。 |
第452條
接戶線與附近之樹木及其他線路之電桿應距離○•三公尺以上。 |
第453條
四、除前二款地點外設施接戶線時,其在配電線路之一端應離地面五公尺以上,至於接戶支持物離地高度應在二•五公尺以上。 |
第454條
第455條
一、於屋前設立支架(橫木)使接戶支持物離地在二•五公尺以上。 |
二、如矮屋係利用草或竹築成者,該接戶線及進屋線均應採用PVC線。 |
第456條
第457條
接戶線跨越房屋者,導線與房屋之垂直間隔,應保持二公尺以上,惟若導線使用PVC絕緣電線,且尖形屋頂經常無人物活動者,得保持一公尺以上。若因事實需要,於屋頂設置線架支持者,得離屋頂在三○○公厘以上。 |
第458條
對樓房架設接戶線時,如屬跨越主要道路,在用戶端之接戶支持點,應選擇在二樓適當之處,藉以提高接戶線對地之高度。 |
第459條
架空接戶線其導線相互間距離應保持在一八○公厘以上,但使用接戶電纜者不受限制。 |
第460條
凡沿屋壁或簷下設施連接接戶線時,應儘量設施於雨線內,離地高度不及二•五公尺而易受外物碰觸者,導線應裝於導線管內。 |
第461條
一、進屋線如屬電纜,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四○公分以上。 |
二、進屋線如屬導線管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一○公分以上,且在屋外一端一律應加裝防水分線頭,其導線應伸出分線頭外三○公分以上。 |
三、如用戶房屋壁外尚有遮屏者,其進屋線應裝至建築物之外側。 |
四、進屋點離地面高度不及二•五公尺,其在二•五公尺以下露出線必須為完整之PVC線(即進屋線應延長至距地面二•五公尺以上之處),且應加裝導線管保護。 |
第462條
進屋線貫穿建築物之一部份應用導線管保護,管外端應稍向下傾斜,以免雨水侵入,同時管之兩端,使用膠帶纏裹以免滑動。 |
第463條
簷下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應距離一五○公厘以上,但如有足夠長之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
第464條
第465條
架設接戶線時,建築物為磚造或混凝土造者,裝置螺絲門應堅固裝設於建築物內。 |
第466條
設施架空接戶線時,其屬於接地之一線得以金屬支架或金屬鉤直接支持,其屬於非接地之各線應用蝴蝶得子支持為原則,如導線之直徑地一四平方公厘以上者,應用大型蝴蝶礙子支持之,如長度不超過一○公尺者在接戶端可以裝腳礙子支持。至於接戶線如屬接戶電纜者,其屬於非接地之各線已藉支線支持者不必再藉礙子為其支持。 |
第467條
架設接戶線時,如導線經徑在八公厘以上時,以使用直徑一•六公厘之紮線綁紮為原則。 |
第468條
接戶線於電桿接出之一端不得以裝腳礙子拉出,應使用蝴蝶礙子及二次線架為原則。 |
第469條
如由一路共同接戶線,或連接接戶線分歧引出另一路連接接戶線時,應於接戶線一端之支持物附近為之。施工上無困難時,支持物得共用之。 |
第470條
茅屋或鹽塵害嚴重地區,裝設接戶線時,其房屋側之支持物,得用四•○公厘以上鍍鋅鐵線或裸銅線作成繞圈,代替二孔鐵片,但接戶線在一四平方公厘以上時,不得代替使用。 |
第471條
凡屬並排之磚造或混凝土造樓房如分為數戶供電時,應埋設共同之接戶線導線管,該管應計及將來之可能最大負載而選用適當口徑者,如所供應戶數在四戶以下者,最小口徑不得低於二八公厘。並排樓房不同時興建時,先蓋樓房應在其建築物外預留留接戶管之接續管口,俾利後蓋樓房得以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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