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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錶裝置地下進屋線應注意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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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錶裝置地下進屋線應注意ㄟ事項 電錶裝置地下進屋線應注意ㄟ事項 水電工作如遇到進屋線採用地下引進方式施工,簽訂水電工作合約時要注意: 1. 埋管深度。 2. 埋管深度是否要超越水溝最底處。 3. 接戶線和進屋線是否係屬無接頭單一條電線,該工作是否應由台電公司負責施工,包含端子壓接及固定。 4. 接戶線和進屋線銜接處,是否要在適當位置製作一只接線箱。 臨時水電工e網參與全面性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到ㄟ珍貴經驗2011/01/23 第八章 低壓接戶線、進屋線及電度表工程 第三節 電度表裝置 第472條
第473條
一、電度表離地面高度應在一•八公尺以上,二•○公尺以下為最適宜,如現場場地受限制,施工確有困難時得予增減之,惟最高不得超過二•五公尺,最低不得低於一•五公尺(埋入牆壁內者,可低至一•二公尺)。 |
二、電度表以裝於門口之附近,或電業易於抄表之其他場所。 |
四、如電度表裝設於屋外時,應附有完善之防濕設備,所有低壓引接線應按導線管或電纜裝置法施工。 |
五、同一幢樓房,樓上與樓下各為一戶時,樓上用戶之電度表以裝於樓下適當場所為原則。 |
第474條
電度表之最大許可載流容量不得小於用戶之最大負載。是項負載可據裝接負載及其用電性質加以估計。 |
第475條
電度表之電源側以不裝設開關為原則,但電度表容量在六○安以上或方型電度表之電源線線徑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者,其電源側非接地導線應加裝隔離開關,且須裝於可封印之箱內。 |
第476條
自進屋點至電度表之總開關間之全部線路應屬完整,無破損及無接頭者。 |
第477條
一、電度表電源側至接戶點之線路應按PVC電纜或經認可之其他電纜、金屬管或硬質PVC管及可封印型導線槽配裝之,如屬明管應以全部露出,不加任何掩護者為限。 |
二、電度表應加封印之電度表接線箱保護之。但電度表如屬插座型及低壓三○安以下者(限裝於非鹽害地區之乾燥且雨線內之場所,其進屋線使用導線管時,該管應與電表之端子盒相配合)得免之。 |
三、電度表接線箱,其材質及規範應考慮堅固、密封、耐候及不燃性等特性者,其箱體若採用鋼板其厚度應在一•六公厘以上,採用不燃性非金屬板者其強度應符合國家標準。 |
第478條
第479條
第480條
電度表之比壓器及比流器均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接地。 |
第481條
屋內高壓電度表之變比器(PT及CT)應裝於具有防火效能且可封印之保護箱內或與隔離開關共同裝於可封印之開關室內,至於電度表部分應裝於便利抄表之處。 |
第482條
自電度表至變比器之引線必須使用七股以上構成之PVC控制電纜,且該項引線應以導線管密封。 |
第483條
電度表接線盒或電度表接線箱及變比器之保護箱等概要妥加封印。 |
第484條
第484-1條
第484-2條
地下配線係使用絕緣電纜穿入管路、管溝或直埋方式施設者。 |
第484-3條
地下配線採用管路或管溝方式施設時,在承受車輛及其他重物壓力之場所;其管路或管溝應有適當之強度耐受其壓力。 |
第484-4條
第484-5條
一、直埋或管路方式裝置之埋設深度應符合表四八四之五規定。 |
二、低壓配線地下裝置,應按第一章第八節有關規定接地。 |
三、建築物下面裝置地下電纜時,應將電纜穿入導線管內,並延伸至建築物牆外。 |
四、直埋電纜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適當之配電箱或導線管保護,保護範圍至少由地面起達二•五公尺及自地面以下達四六公分。導線進入建築物時,自地面至接戶點應以適當之配電箱或導線管保護。 |
五、含有岩石、煤渣、粗大或有尖角物料、腐蝕性泥土等均不得作為挖掘埋設電纜或管路之回填材料。直埋電纜或管路之溝底必須平整搗實,並應於電纜或管路上方覆蓋砂粒或加適當之標示帶或採其他適當方法防護外物之損害。 |
六、相同回路之所有導線及中性線及所有設備接地導線,應裝置於同一導線管或同一管溝內。 |
第484-6條
一、人、手孔須堅固能耐受車輛或其他重物之壓力,並且有防止浸水結構。 |
三、人、手孔不宜設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瓦斯可能侵入之處所。 |
第484-7條
導線管、管溝及其他地下配線裝置之金屬部分、金屬接線箱或接線盒以及電纜金屬被覆層,應按有關規定接地。 |
第484-8條
地下線路與架空線路連接,其露出地面之電纜,應按左列原則辦理: |
二、如電纜裝設於人員可能觸及之場所或電纜易受損傷之場所時,電纜應採用金屬管或塑膠管等適當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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