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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路與幹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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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路與幹線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第104條 分路最大負載應依左列規應辦理 1. 分路所供應負載應不超過分路額定容量。 2. 分路如同時供應八分之ㄧ馬力以上固定電動機帶動設備及其他負載,其負載計算應以1.25倍最大電動機負載加其他負載之總和計算。 3. ............ 4. ............ 第106條 分路供應一般照明及電器其負載計算應依照第102條第一款規應辦理; 1. 最少分路數應由總計算負載及分路額定決定,所設置分路應能承受所供應之負載。 2. ................ 3. ................ 第109條 幹線負載按102條所規應之各分路負載之總和乘以需量因數。 易110條 幹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1.幹線導線應有足夠的安培容量以承受其供應的負載。 2.幹線如供應連續負載或同時供應連續及非連續負載,其所裝置過電流設備之安培額定或幹線導線之安培容量應不小於非連續負載與1.25倍連續負載之總和。 第 111條 處所別幹線負載之計算; ................................................. .............................詳請自行翻閱 註;在旅館或醫院內,如手術室、舞廳、或餐室等,其電燈負載可能同時全部使用,則不得應用上表之需量因數。 依據臨時水電工e網水電工程實務經驗,商業用接戶線與進屋線安培容量應為總實際負載的1.25倍以上。過電流設備則依實際負載額定值裝置。 臨時水電工e網 / 資料抄錄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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