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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設備檢驗題庫

光達控制器\交替運轉控制器

 

光達控制器\交替運轉控制器

光達控制器\交替運轉控制器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
中華民國99 年11 月10 日修正
一、本公司為確保用戶新增設用電所裝置線路、變壓器、開關等設備之用電安全,凡新增設用電設備或既有設備變更、改修之檢驗送電,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主要工作項目包括設計審查、報竣工、檢驗送電等。有關各項工作流程圖如附件一。
三、設計審查:依用戶用電設備設計資料審查原則(如附件二)辦理。
四、報竣工:
(一)用戶用電設備裝設完竣後,負責施工之承裝業或監造者應先自行檢查(項目如附件
三),將結果填列於單線系統圖之相關位置上,並填報用戶用電設備竣工報告單(如附件四)。現場裝置與已審妥之設計不符時,應逐項填列於竣工報告單內,由區營業處檢討處理。
(二)用電設備之竣工試驗報告,得委託下列機構辦理:
1.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
2.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三)各區營業處於收到上述竣工報告資料後,即指派人員檢討竣工報告。檢討後如符合規定則於單線系統圖左下角加蓋檢討者、檢驗者、審核者、核定者簽章之欄位(如附件五),派員現場檢驗送電;竣工報告與已審妥之設計資料不符但符合規定,不影響供電安全者,應將各點逐項報由其主管核定後,依核定結果檢驗送電;如不符合規定,則連絡用戶及施工之承裝業或設計者先行改修後再派員檢驗送電。
(四) 特高壓以上用戶自備變電所報竣工需於預定加入系統前二十天完成,俾便區營業處與有關單位協調;特高壓設備加入系統辦理事項,依本公司「自備變電所調度操作準則」有關規定(如附件六)辦理。
五、檢驗送電:
(一)檢驗送電時,應依據現行「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規定並按竣工報告內容逐項核對,其不影響用電安全及不違反其他有關規定者,即予送電,送電原則如附件七。
(二)特高壓自備變電所之檢驗送電,如有技術上之困難時,得個案要求供電區營運處協助或諮詢。
(三)檢驗送電人員於完成送電後,填寫檢驗紀錄(竣工報告單背面),併同單線系統圖,送檢驗部門主管核閱後存檔,該項資料至少應保存至定期檢驗有新資料取代為止,高壓以上用戶應將單線系統圖併入「高壓以上用戶檢驗紀錄簿」。
六、各區營業處有關主管應按月抽查檢驗工作,並將抽查結果(如附件八)簽報單位主管核閱後,留存備查。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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