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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使用的家庭水電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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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穩壓機

台電消費性用電契約

 

台電消費性用電契約

台電消費性用電契約

台電業以訂定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並於 98 黏 7 月 23 日公告施行,其內容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經濟部於 98 黏 5 月 11 日已經授能字第 09820083440 號公告之"電業銷費用店服務契約範本"內容相符。

台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
立契約人 : 申請用電客戶.................以下簡稱甲方
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區營業處(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電力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並經雙方合議訂定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 服務內容及區域 )
    乙方提供甲方電能及相關服務業務,其營業區域包括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
第二條    ( 服務項目 )
    乙方提供甲方之服務項目如下 :
1. 新設 : 未用電場所新設用電申請開始用電、廢止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暫停用電與終止契約超過復電約定期限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
2. 增設 : 已供電之用電場所申請增加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
3. 併戶 : 已供電之不同用電場所申請合併為 1 互用電。
4. 分戶 : 用電場所畫出一部分用電範圍申請另外單獨設戶供電。
5. 復電 : 經停電終止
契約或申請暫停用電之用電場所,於 2 年內申請恢復用電。

臨時水電工e網 / 抄錄自台電通知單20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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