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首頁 / 水、電、消防、防水、隔熱--網路教學區 / 電力工作 / 水電網路教學區 / 社會組常用工作案例 / 台電消費性用電契約
|
|
台電消費性用電契約
|
|
台電消費性用電契約 台電業以訂定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並於 98 黏 7 月 23 日公告施行,其內容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經濟部於 98 黏 5 月 11 日已經授能字第 09820083440 號公告之"電業銷費用店服務契約範本"內容相符。 台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 立契約人 : 申請用電客戶.................以下簡稱甲方 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區營業處(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電力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並經雙方合議訂定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 服務內容及區域 ) 乙方提供甲方電能及相關服務業務,其營業區域包括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 第二條 ( 服務項目 ) 乙方提供甲方之服務項目如下 : 1. 新設 : 未用電場所新設用電申請開始用電、廢止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暫停用電與終止契約超過復電約定期限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 2. 增設 : 已供電之用電場所申請增加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 3. 併戶 : 已供電之不同用電場所申請合併為 1 互用電。 4. 分戶 : 用電場所畫出一部分用電範圍申請另外單獨設戶供電。 5. 復電 : 經停電終止契約或申請暫停用電之用電場所,於 2 年內申請恢復用電。 臨時水電工e網 / 抄錄自台電通知單2010/01/1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