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公司員工有五人以上,沒幫臨時工加保,則所有的醫療費及復健費、工資皆要雇主負責,勞保不會給付。
(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強制保險勞工所屬事業之義務)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
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
團體辦理之。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
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 (退) 訓之日起
保存五年。
2.雇主的賠償可以比照勞保條例的規定來賠償,且也要依勞基法給予工資。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
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
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
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
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
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補償金之時效期間)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擔保。
3.雇主沒幫勞工投保,可以依職災勞工保護法補償。若你能證明勞工受傷不是雇主的過失,則可以免賠償責任,但…該有的補償還是要給。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
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
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
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