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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 備而不 能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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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知探測器標準檢驗

有消防設備無法救火

 

有消防設備無法救火

有消防設備無法救火

有消防設備無法救火:
消防法制訂之後須設置消防設備之廠所,無完成消防設備裝置申報合格,無法申請電力、自來水及其他有關房屋的相關證件。
於是所有建築商與房屋主人家都會以消防法最低標準裝置消防設備。諸如 : 消防避難方向指標,消防受信主機,手動消防栓,化學滅火設備,以上這些消防設備都是獨立裝置,並沒有連慣性,無法做連動啟動,以致火災發生時各自為政..........
想像中的消防設備應該是自動檢測,自動發出通知,自動滅火。問題是有誰願意投資這樣的資金 ?

再來
消防設備裝置完成時,移交給是業主之後,有如此以下諸多情形:
1.應付檢查用。
2.熟悉消防設備的人職務調動,或離職。
3.不承演練以致不會操作不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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