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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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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定義 工資是指僱主支付僱員所有能以金錢計算的酬金、入息、佣金、津貼、小費、服務費及勤工獎,不論其名稱為何或以何種方式計算,但不包括: - 僱主提供的住宿、教育、食物、燃料、水電或醫療的價值;
- 僱主為僱員退休計劃的供款;
- 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勤工津貼或勤工花紅;
- 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任何交通特惠的價值或僱員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
- 僱員墊支因工作引致的開銷而須付還給僱員的款項;
- 年終酬金或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每年花紅;
- 完成或終止僱傭合約時所付的酬金。
年終酬金、產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都根據上述工資的定義計算。但若超時工作薪酬屬非固定性的及在一年內該平均款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20%,便無須將該超時工作酬包括在工資內。 僱員若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所有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己被僱主終止。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 扣薪 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僱員的工資: -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 僱員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或用具,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三百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 僱主預支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的四分一;
-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膽養費。
僱主須優先扣除上列第1至7項後,才扣第8項目。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支付膽養費而扣減的薪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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