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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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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第二十條規定「資產非法增加」事項,「在不違背本國憲法和本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下述故意實施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資產非法增加,即公職人員的資產顯著增加,而本人無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釋。」這就是對於公職人員財產來源不明必須加以立法定罪的國際法規定,而這項規定不論先進國家或開發中國家都已廣泛採行。
由於防腐敗公約中,也詳細規定各國應該協助預防洗錢行為、採取各種立法和跨國協助的方法打擊洗錢犯罪行為,包括司法協助、沒收、和引渡,即可見貪汙行為的全球化發展,必須倚賴跨國合作的聯合打擊。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一切打擊跨國洗錢的法律基礎,立法院應該積極立法,創造公部門廉能的基礎。
臨時水電工陳水扁發想曲200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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